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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世界華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華人協會(United World Chines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世界各地華人、華僑、華商、華裔以及華人組織自願聯合組成的國際民間機構,總部設於香港,依照香港相關法律註冊登記。

第 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合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僑、華商、華裔,促進祖國與居住國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提升華人在世界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等領 域的地位和形象,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品質和文化,積極參與和支援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保護地球環境,關心和關注婦女兒童等公益事業、健康事業等人類共同的 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含各專業行業協會會員)。個人會員一般為普通個人會員,少數特別者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必須熱愛人類、熱愛祖國、尊崇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和文化,認同祖國統一,反對國家分裂。申請成為會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世界各地(含中國境內)有實際著作、演講、授課等對人類社會有顯著貢獻實績之政治界、藝術界、學術界或商業界華人或華裔人士。

(2) 世界各地(含中國境內)的華人社團。

(3) 中國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之法人代表或該企業內之主要領導人及其歸國華僑、僑眷員工。

(4) 境內外商上市或上市公司之法人代表及其公司內之主要領導人及其歸國華僑、僑眷員工。

(5) 經本會會長或兩位以上之常務理事或其他有名望之公益或社會團體所推薦之具有特殊才能、名望或對社會大眾有特殊貢獻的團體或個人。

(6) 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會長或兩位以上之常務理事推薦者,可成爲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七條:首批會員由本會發起人邀請確定,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後,本會確立的會員入會如下:

(1) 由申請人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2) 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3) 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主席)會議作最後之確認。經確認通過後,填寫《會員登記表》;本會將頒發《會員單位證書》(團體會員)或《會員證》(個人會員)、本會徽章。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罷免權。

(2) 參加本會所組織的有關活動。

(3)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4) 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之會章。

(2) 執行本會之決議。

(3) 接受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任務。

(4) 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會員不得異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與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爲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設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重要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員。

(9) 領導本會會務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之各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經費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監事會設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之條件:

(1)熱愛人類、熱愛祖國、尊崇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和文化、認同祖國統一、反對國土分裂、團結華人、華僑、華商和華裔,維護和保護華人華僑華商和華裔們的正當權益。

(2)在工商業界、政界屬德高望重,在海內外華人社區社團中具有相當影響力者;或在自己的事業領域卓有成效、對世界華人協會工作和世界華人事業提供贊助(每年達50萬元港幣)的優秀華人。

(3)身體健康,能堅持會章所規定的工作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之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書等。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協助會長、主席、副會長、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之事務。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一律不向會員收會員費。本會經費之來源主要如下:

(1)團體會員自願贊助,個人會員自願捐獻。

(2)理事、常務理事以上

(3)其他支持者贊助、捐獻。

(4)會議、諮詢等活動收益。

第二十八條:

(1)本會年度以西曆年爲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會經費用於: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的辦公開支;本會的會務活動;本會組織的公共活動;贊助公益慈善事業。本會收益不在會員中分配。會長、主席、副會長、副主席、常務理事、理事不領取報酬。

(3)本會之監事會負責審計由理事會所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年度工作計畫書等所有相關之業務與財務報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本會之理事會修改或補充之,並經大會通過後予以實施。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